怎么训练才不松口?
谢邀。 其次,这好像是个法律问题又好像不是。我尝试从法律角度和道德角度两个方面来谈这个问题。
一、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章第七条规定: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违反治安管理或者其他行政处罚违法行为的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以及警告、罚款、行政拘留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有本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扰乱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公交车站、机场候机室等公共场所秩序)规定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对于违反治安管理的公民采取治安管理处罚措施包括两种形式:
1、警告;2、罚款;3、行政拘留。 二、道德规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国务院有权制定行政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国务院可以决定实行治安管理处罚的行政强制措施;同时该法第六十四条还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依法不予追究的,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三、结合法律和道德规范分析 本案中,如果老太太的行为构成违法,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对其作出的处罚最重为15日拘留,同时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对违法行为人是否具有从重处罚情节作出的是“应当”而不是“可以”认定,在证据确实充分的情况下,即使老人属于老年人、残疾人等需要特殊关爱的对象,公安机关也不能给予更重的处罚。
当然,如果由于某些特殊原因,出于维护社会治安的需要,需要对特定人员采取特殊的保护性措施,例如正在被执行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正在服刑的罪犯,鉴于其主观恶性较大,人身危险性较强,仍然对社会造成一定的安全隐患,则可以采用更严厉的管制措施。 需要指出的是,虽然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关于“训诫”是否是“处罚”,但从社会普遍认同的公序良俗来看,“训诫”确实是一种具有一定惩罚性的教育方式,因此本文将“训诫”认定为一种行政命令而非行政指导。